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建设,稳定教学秩序,保证学生学习和生活的良好环境,依据新颁 《学生守则》、《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,应给予纪律处分。 处分有: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开除学籍留校查看、开除、勒令退学等七种。
第三条 学生可以申请撤销处分,申请时间为处分一个学期后。 处分期内,却有悔改表现,进步显著者,由本人提出申请,班主任签署意见,报年级审核同意、学生处批准,方可按期撤销处分,否则延迟处分期。 处分期内仍有重大违纪行为者,视受处分等级加重处理。
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触犯国家刑律,受到司法机关惩处者:
一、被判处管制、拘役、劳动教养或有期徒刑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二、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,并宣告缓期执行者,被收容审查释放者(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列), 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三、行政拘留者,视情节轻重,给予记大过或留校查看处分。
四、治安罚款或治安警告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。
第五条 偷窃、欺骗,抢劫、强行索要他人物品者(受到司法机关惩处除外):
一、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下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作案价值在10-50元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二、作案价值在50-100元者,给予记大过处分。
三、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,给予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四、确属撬窃,但未窃得财物者,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。
第六条 抢劫国家、集体和私人财物者,在“第五条”各项处分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。 情节严重者交公安部门处理。
第七条 打架斗殴、寻衅滋事者:
一、肇事者(不守秩序、不听劝阻、恶言挑拨、用多种方式触及他人)。
(一)虽未动手打人,但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
(二)动手打人未伤及他人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
(三)致他人轻微伤者,给予记大过或留校查看。
(四)致他人轻伤者,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五)致他人重伤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二、预谋策划者
(一)预谋策划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。
(二)勾结校外人员来校打架者,给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处分。
(三)致他人重伤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三、打架者
(一)互相殴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 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。
(二)致他人轻微伤者,给予记大过和留校查看处分。
(三)致他人轻伤者,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四)致他人重伤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五)打架事件已终止,事后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,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四、参与者
(一)参与打群架者,给予留校查看以上处分。
(二)以“劝架”为名,偏袒一方,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大过处分。
五、伪证者
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,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六、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
(一)未造成后果者,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(二)造成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七、当教职工或学生执行公务或维持秩序时,对教职工或学生进行侮辱谩骂者,给予记大过处分。 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情节恶劣,造成严重后果者交公安部门处理。
八、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,用金钱财物贿买或用恐吓方式诱使当事人(或证人)作伪证致使事件处理未果且造成不良后果者,加重一级处分。
第八条 损坏公物均应赔偿。 有意损坏公物者:
一、在公共财物上刻画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二、损坏门窗、宿舍家俱者,给予记过处分;
三、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第九条 违反考勤制度达到一定程度者,应受纪律处分。
一、一学期内无故旷课学时达到:
(一)5-10节者,给予警告处分;
(二)11-15节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:
(三)16-20节者,给予记过处分;
(四)21-25节者,给予记大过处分;
(五)26-30节者,给予开除学籍留校查看处分。
(六)30节以上者,给予开除或勒令退学处分
二、一学期内迟到或早退10-15次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之后比照旷课处理依次增加处分档次。
三、虽有充足理由,但未经许可擅自离校者,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第十条 考试舞弊者,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记算外,还须受到以下处分:
一、第一次舞弊给予警告处分,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,第三次给予留校查看处分;
二 、舞弊行为特别严重、态度恶劣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
三、协同作弊者与主动作弊者给予同样处分。
第十一条 衣冠不整、穿奇装异服、染发、烫发、男生长发或配带饰物,屡次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。 以后依然不能改正者,加重处分档次。发现抽烟、喝酒者给予教育警告,在多次教育无果的情况下,给予记过处分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二条 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,造成恶劣影响者,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。
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加重一级处分。
一、违纪后,认识态度差者;
二、多次违纪,受过处分者;
三、在校外违纪、破坏学校声誉者。
第十四条 对其它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,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。
第十五条 因违纪受到处分者,本学期取消评先资格。
第十六条 关于善后工作
一、受处分者,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,同时将处分材料存入本人档案。
二、对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年级和班主任要定期进行考察,及时帮助教育,留校察看期内有立功表现者,经批准可缩短察看期;察看期满,学校应根据表现及时做出按期解除察看或加重处分的决定。
第十七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,确应给予处分的,可参照最相近的条款予以处理。
第十八条 凡与本条例相悖的以本条例为准。
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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